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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侦探社:同性恋是否可以作为离婚损害赔偿
点击量:发布时间:2022-08-19 11:26
合肥侦探调查公司合肥侦探社为您解答:
侦探社:同性恋可以作为离婚赔偿的理由吗? 同性恋丈夫、妻子起诉离婚并索赔35万
曹某和丈夫傅某是同学。 2001年1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今年年初,曹发现丈夫行为异常,与同性朋友有一种难以形容的亲密关系,夫妻关系因此紧张。 为维护夫妻关系,消除疑虑,傅和曹于2003年1月31日协商签订《夫妻忠诚协议》,规定一方有道德品质问题、背叛对方或有婚外情的 等,应赔偿对方名誉损害、精神损害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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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不久,曹无意在家里发现了几张丈夫与其他男人发生同性恋关系的照片,便质问傅家,傅家明明告诉他自己确实和别人有过同性恋关系。 曹先生非常生气,无法容忍丈夫的不忠,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诉讼过程中,原告曹某提出付某与另一名男子发生同性恋关系,违反了双方签订的《配偶忠诚协议》,严重伤害了夫妻关系。 他要求与被告人付某离婚,并赔偿原告曹某名誉损失和精神损害费35万元。 在原告提供的证据面前,被告人付某承认自己与另一名男子发生了同性恋关系,但认为这种关系并未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并未严重损害原告曹某与原告之间的关系。 他的妻子,所以他不同意原告曹。 某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不同意赔偿原告曹某损失35万元。
最终,曹、付在庭审中达成调解意见:付同意与曹离婚,赔偿曹5万元。
【法律解释】
同性恋是婚姻破裂的条件
同性恋可以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被告人付某的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民法规定的夫妻关系确认条件。 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真的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是否存在等方面综合分析。 和解的可能性。 被告人付某的同性恋行为导致与原告曹某关系破裂,因为其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违反了婚姻家庭的稳定,应适用《民法典》 第1079条第3款第5项“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准许原告曹与被告傅离婚。